行政处罚十一: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来源:省人防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9 16:38 浏览量:   分享到: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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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9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29-62205035 |
责任处室 | 工程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6220504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省人防办,法定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 |||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