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一: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来源:省人防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9 17:01 浏览量:   分享到: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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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29-62205004 |
责任处室 | 资产管理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6220504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省人防办,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许可被批准。 2、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完整,可以核定易地建设费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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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易地建设许可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设计报审文件。 3、由工程处计算的易地建设费数额核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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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依据(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和(陕价费调发〔2004〕19号)。一类人防重点城市:6级1500元/平方米,6B级90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6—8%折算防空地下室面积缴费。二类人防重点城市:6级1300元/平方米,6B级78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5—6%折算防空地下室面积缴费。三类人防重点城市:6级1000元/平方米,6B级60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4—5%折算防空地下室面积缴费。其他城市(县城):6级、800元/平方米,6B级、48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4—5%折算。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具体收取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二十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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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申报阶段责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受理和告知一次性办结需所材料。 | ||
2、审核阶段责任:资产管理处复核缴费面积、缴费标准、数额,确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数额,通报工程处、法规宣传与执法监督处。 | |||
3、决定阶段责任:资产管理处与工程处核对确认易地建设费数额无异时,向建设单位发时发出缴费通知单。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资产管理处负责缴费、及催缴等事后监管,及时公示缴费对象及缴费进度。建设单位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原审批建筑面积增加时,易地建设费应补交相应增加的部分由工程处核定;逾期不缴费的由法规处立案追缴。 |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