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9 17:10 浏览量:   分享到: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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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29-62205035、62205019 |
责任处室 | 工程处、指挥通信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6220504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省人防办,法定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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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
2、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阶段取得的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依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人防行政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