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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4   点击量:5882    作者:工程处   分享到:

       为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结合我省实际拟制了《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452963451@qq.com 。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寄至: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71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9-85570317。


     联系人及电话:罗利章029-855703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陕西省内工商注册登记,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及在本省备案的外省新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质量管理监督、外省企业入陕销售、安装人防防护设备的,应当到陕西省人防办办理备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生产企业的资质年检管理工作,具体年检工作由陕西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的制订发布工作,具体由陕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实施。


第五条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行政执法检查;


(三)负责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未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认定证书和未备案企业的防护设备不得用于人防工程,已用于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或人防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人防办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资质年检管理,企业所在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年检。其年检的日期、内容、程序是:


(一)年检日期:每年10月下旬。各生产企业须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六份)和相关资料于10月中旬上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内容:产品的生产和安装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质检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1、执行国家文件及相关规定情况;


2、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3、产品出厂验收合格率评定;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评定;


5、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估;


6、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复检资料;


7、企业送检材料真实性检查;


8、企业财务状况情况。


(二)基本程序:


1、定点企业报送年检材料;


2、按年检内容对企业从业能力、产品质量组织检查;


3、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年检材料汇总,对产品出厂验收合格率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评定,结合平时“双随机一公开”和市级人防办监管情况,提出年检意见,报省人防办;


4、年检合格企业,省人防办在年检登记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反馈年检审批表;


5、对年检不合格企业下达意见书,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建议国家人防办取消定点生产和安装资质。


第九条  变更。更改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所有制形式,应当申请更换新的资格认定证书。


更换资格认定证书时,由企业向省人防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审查确认后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同一单位工程同类型防护设备可提供一份),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设备名称、产品型号和规格、研制和生产单位等内容的铭牌,合格证在铭牌的上方。


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应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规定的样式、材质制作。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编号与设备唯一对应。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开发研制新产品。新产品应经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检测合格,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组织市场检查,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查实记录上报,作为生产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对本企业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应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和安装,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自觉接受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部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检查,每件防护设备产品必须进行检测,达到合格后,方可出厂。


(一)建立质检档案,每件防护设备须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等);


(二)原材料(含外购件)购置的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应认真保存,对购买每批次的原材料按相关规定送国家认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其结果数据和结论,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防护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质量检测报告为人防工程备案资料。


第十五条  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防护设备的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企业对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在质保期内应当无偿履行维护保养责任,质保期满后可按照要求进行有偿维护保养。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生产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将企业从业能力、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报送“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省、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用于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要求核查用于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产品的企业资格、产品和安装质量。对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


第六章  造价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制定并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信息价格。企业应参考信息价格进行投标和销售,对高于信息价的项目,应进行调研,重点监管。生产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等手段承揽项目,不得进行行业垄断和低于成本价销售进行恶性竞争。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整改,并予通报。


(一)超越资格认定证书和登记备案范围生产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


(二)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的;


(三)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资格认定证书的;


(四)未登记备案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


(五)用虚假合同进行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议取消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一)不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的图纸生产的;


(二)私改图纸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制假售假的;


(五)偷工减料的;


(六)存在价格垄断和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严重扰乱防护设备市场秩序行为的;


(七)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2010)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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