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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7)号关于印发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2   点击量:4552    作者:秘书处 刘潇   分享到:


 

 

 

 

 

 

陕人防发〔202137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委),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考核评价办法》已于2021年4月25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425

 

 

 

 

 

 

 

 

 

 

 

 

 

 

 

 

 

 

 

 

 

  抄送:厅级领导干部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印发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要求,牢固树立“三新一高”和“四心”的鲜明考核评价导向,严格执行“双一流”模范机关创建标准,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全办同志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促进陕西人防事业发展和干部成长进步,依据中省考核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人与考事相结合的方法,对个人和集体的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以季度点评为重要抓手,科学考量日常工作实绩,着力提升全办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不断转变工作作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章  考核机构职责

第四条  设立省人防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为分管人事考核工作的办领导,成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厅级干部,全面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负责人事考核工作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人事考核工作的副处长任副主任,成员为各处(委)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研究解决考核工作重大问题。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办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组织处(委)制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建议;

(三)制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解方案;

(四)监控预警、督促检查各项考核任务;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及奖惩建议;

(六)提出改进完善考核制度的意见建议;

(七)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八)完成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处(委)负责人对本部门考核工作负全责。各处(委)确定1名考核工作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衔接;

(二)完成本部门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上报;

(三)按照时限制定季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人员考核工作计划,上报完成情况;

(四)负责本部门考核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综合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督促、协调本部门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法等次

第八条  考核区分个人和集体两个类别,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进行,集体考核主要依据季度点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鉴。

第九条  考核采取先个人后集体、先其他干部后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顺序,由考核办统筹组织综合考量评定。

第十条  考核等次。

(一)个人的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开展,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个人的年度考核以年度为周期开展,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二)集体的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开展,采取季度点评方式进行。集体的年度考核以年度为周期开展,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内容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个人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情况。

集体考核,重点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机关作风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个人季度考核按照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审核评鉴、结果反馈的程序进行,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集体平时考核以季度点评会为抓手,按照工作总结、汇报点评等程序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工作总结、民主测评、确定等次、总结表彰等程序进行。

 

第五章  个人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个人季度考核,区分正处级领导干部、其他干部两个类别,按以下方法进行考核。

(一)个人小结

个人对照职责任务,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正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小结由考核办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其他干部的个人小结,经所在处(委)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办领导。

(二)民主测评

1.正处级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厅级干部、机关处长(专职副书记)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其他干部3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各层级权重分别为35%、30%、35%。测评由考核办统一组织,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2.其他人员。按照分管(协管)办领导、本处(委)处长(专职副书记)、本部门其他同志3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各层级权重分别为35%、30%、35%。测评由各处(委)在季度末组织实施,结果报分管办领导。

(三)审核评鉴

由考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办领导负责,分别研究提出正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季度考核等次评定初步意见;考核办综合后,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召开会议,研究审定个人季度考核等次。其中,好等次公务员总数掌握在全办参加季度考核公务员总数的35%以内,同时结合省考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提高后好等次比例最高不超过40%较好、一般和较差等次不设比例限制。

1.正处级领导干部。由考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对正处级领导干部季度小结进行审查,结合日常了解、民主测评结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按照好等次原则上不超过正处级领导干部参评人数35%的比例,研究提出季度考核等次评定初步意见

2.其他干部。由各处(委)在季度小结基础上提出本单位人员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定其中,评为好等次的人数,按照该处(委)人员基数(不含正处级领导干部、扶贫干部)35%的整数部分推荐小数部分小于等于0.25的,不增加推荐名额;小数部分大于0.25小于等于0.45的,在当年其中1个季度增加1个推荐名额;小数部分大于0.45小于等于0.75的,在其中2个季度各增加1个推荐名额;小数部分大于0.75的,在其中3个季度各增加1个推荐名额增加推荐好等次名额的时机,由考核办根据实际统筹,报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四)结果反馈

1.考核领导小组评定个人季度考核等次后,由考核办负责公示和报备,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处(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所属人员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2.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特殊情况下的考核等次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干部,该季度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干部,该季度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三)在行政管理抽查中迟到早退1次,或在上报、下发文件以及提交党组会研究事项中办文差错1次的个人,应当由处(委)负责人谈话提醒;迟到早退2次或办文差错2次的个人,由分管办领导谈话提醒处(委)负责人,该季度个人不得评定为好等次;迟到早退3次或办文差错3次的个人,处(委)负责人应当向分管办领导做出书面检查该季度个人不得评定为好等次;迟到早退4次或办文差错4次以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负责人向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该季度个人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四)扶贫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季度考核等次。

(五)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干部,其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六)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

(七)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八)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该季度不确定考核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季度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年度考核,与季度考核结果挂钩,根据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季度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对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季度考核结果等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优秀等次:

1.基层党组织当年受到党中央或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党支部书记应当评定为优秀等次;

2.个人或集体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通报表彰的,直接担负工作的公务员或处(委)负责人应当评定为优秀等次;

3.个人或集体当年被评为省级扶贫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单位的,负责扶贫的一线公务员应当评定为优秀等次;

4.当年季度考核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当年季度考核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三)当年季度考核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在行政管理抽查中迟到早退4次,或在上报、下发文件以及提交党组会研究事项中办文差错累计超过4次,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  集体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集体考核,在考核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考核办按照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形式进行统筹安排,各处(委)周密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认真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集体考核的日常工作,由考核办会同秘书处、资产管理处、机关党委,及时监控预警、检查督促,高质量报送支撑材料,确保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八条  季度点评会。

按照“以评促考、考评结合、红脸出汗、推进工作”的思路,通过召开季度点评会的形式,严肃认真进行考核评鉴。

季度点评会一般安排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由分管考核工作的办领导主持,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厅级干部、各处(委)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被点评处(委)全体干部参加。每个季度重点点评1-2个部门,每年一个轮次。

季度点评会按照听取汇报、领导点评、通报情况、会议讨论、综合点评、总结讲话、季度测评7个流程组织,必须戳中痛点、开出辣味、开出质量、开出效果。

(一)听取汇报。被点评处(委)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汇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存在问题和不足、下季度工作计划及措施,以及党风廉政、办文数质量和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情况;

(二)领导点评。管(协管)办领导作点评;

三)通报情况。考核办和资产管理处通报年度目标任务、财政支出进展情况,秘书处通报办文和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情况,机关党委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点通报被点评单位);其他处(委)和直属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印制工作总结作为会议材料;

(四)会议讨论。各处(委)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发言;

(五)综合点评。考核领导小组副组长作综合点评;

(六)总结讲话。办主要领导作季度考核点评总结讲话;

(七)季度测评。对机关各处(委)和直属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在考核办统一组织下,按照工作总结、民主测评、确定等次、总结表彰程序进行。

(一)工作总结。按照本部门职责,各处(委)以目标任务及大项工作为重点,完成工作总结。

(二)民主测评。由考核办统一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各处(委)负责人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工作,发放民主测评打分表并组织投票。会后,在机关纪委监督下,考核办组织唱票、计票、复核。

(三)确定等次。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民主测评、综合研判和加减分情况,提出部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报办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备案。

(四)总结表彰。按规定对优秀处(委)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评分指标权重。

(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60%)。根据处(委)承担重点任务、职能任务、专项任务、共性任务情况,结合财政支出完成情况统一赋分,其中财政支出进度占10%。不承担重点任务、职能任务和专项任务,以及无项目预算支出的处(委),按照年度共性任务例行工作完成情况赋分。

(二)民主测评(20%)。由考核办组织,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厅级干部、机关处长(专职副书记)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其他干部3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各层级权重分别为35%、30%、35%。

(三)综合研判(20%)。由人事、保密、宣传、行管、机关党委等业务口,分别从培训、保密、政务公开、应急值班、应急训练、党员积分制管理等方面分别出具评分结果,年底送考核办综合汇总。

(四)加减分。由各处(委)提出年度考核加减分申请并附支撑材料,考核办综合后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

1.加分项目。处(委)或所属人员工作突出,获得中省领导批示肯定,或获得省部级(含国家人防办)荣誉表彰,加5分;处(委)或所属人员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反映省办和全省人防建设成就、经验做法、典型人物、先进群体的新闻报道,每篇加0.3分,年度上限3分;发表人防工作相关理论研究、学术探讨、言论评论等文章,每篇加0.1分,年度上限1分;在“陕西人防”网站、微信、微博发布工作信息,每篇加0.1分,年度上限2分。

2.减分项目。部门被投诉、举报,视情每次扣1分;经核查属实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度考核等次确定。

(一)全年工作完成出色,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部门负责人民主测评在良好以上,管理严格规范,评为优秀等次;

(二)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不可控因素除外);

(三)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部门负责人民主测评较差,管理松散混乱,职责范围内工作被通报批评,应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四)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排且在最后一名,约谈部门负责人,应评为较差等次;

(五)党风廉政出现严重问题,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培养教育、选拔任用、调整职务、晋升职级、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目标任务出色,连续3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重点培养,优先考虑使用;对连续3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处(委),部门负责人重点培养,优先考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等次;拟提拔使用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所在处(委)在近3年考核中应获得1次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处(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向办党组写出书面报告,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同时,由机关纪委对其谈话提醒,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季度考核好、较好等次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励,一般、较差等次不予奖励;对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个人,按照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对于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的个人,按照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并记个人三等功1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谈话提醒或予以调整:

(一)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票率超过15%的个人;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处级以下干部的个人考核和各处(委)的集体考核。直属单位依据事业单位考核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主要精神施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4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陕人防发〔202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