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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7-10   点击量:4264    作者:工程处   分享到:

陕西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陕西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创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是指在陕西省内人防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应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是指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单位。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指导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应用,并录入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认定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从业信息、人员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等行为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做出的信用承诺、有关部门做出的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由企业录入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企业注册地所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校核企业录入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归集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归集的信用信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以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检查记录、有关通报文件等为依据,并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完成录入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工作协同,加强和各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享,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及时公开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公开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其中一般失信的信用信息不超过1年,严重失信的信用信息不超过3年。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部门作出的相关信用信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再公开。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提供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涉及第八条禁止归集信息的;

 (三)已过公开期限的。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不影响其公示与应用。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提供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正,更正发布,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信息。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提供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已承诺不再发生的不良行为再次发生的,信用信息不得修复。

 (一)已对不良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不良行为的公开时间已过公开期限的一半以上;

 (三)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有不良行为产生。

 第十四条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提供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提供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核实并提出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提供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信用修复信息录入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应用

 第十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对全省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同步提供给省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计分制,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信用评价以年度为周期,年度计算从每年的1月1日起12月31日止。首次参加评价的从参加之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当年没有承接人防工程业务的,不参加本年度的信用评价。

 评价结果反映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第十七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尚未完成处罚的,暂缓评定其信用等级,待完成处罚后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信用良好(A级)、信用一般(B级)、信用较差(C级)、信用极差(D级)四个等级。 年度信用评分在10分以上(含10分)的为信用良好(A级),年度信用评分在6分以上(含6分)的为信用一般(B级),年度信用评分在3分以上(含3分)的为信用较差(C级),年度信用评分在0分以下的为信用极差(D级)。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在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原则上本年度内信用等级不得调整。但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完成处罚的,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处罚结果可及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对信用良好(A级)等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

(二)评定为信用良好等级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向社会宣传推介。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一般(B级)等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可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较差(C级)等级的企业,坚持重点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为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适度开展专项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四)将其信用等级、查处违法行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极差(D级)等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

 (二)对在评定年度内再次违反人防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定处罚的上限。

 (三)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红、黑名单”的管理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红名单”管理:

 (一)在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或省级人民防空先进单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连续三年及以上评定为信用良好等级的。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红名单”管理:

 (一)分级负责。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推荐的红名单主体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次年1月31日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实名签字)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复核后决定是否列入“红名单”。

 (二)定期发布。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发布一次,有效期一年,并同步报送给省信用管理部门。

 (三)动态管理。有效期内不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的人防工程从业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其从“红名单”撤销,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人防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中给予优待。招标人可在评标办法或采购文件信用评分因素中规定对“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加分的方法和标准。采用直接发包时,可优先发包给“红名单”市场主体。

 (二)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予以优先办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12个月内因违法行为受到3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陕西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行为信用记分标准中扣分为12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泄露秘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涂改、倒卖、出借、出租、伪造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非法转让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对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有关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人员“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