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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 企业、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1-09-16   点击量:8498    作者:工程处   分享到:

为深化陕西人防“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纠正和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人防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全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人防检测质量整体达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监管依据 

(一)国家人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条规定,进入目录的防化、警报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防护设备应当在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二)国家人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第四条规定,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跨省域承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91号)第六条规定,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第二款规定,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管理,做好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

(四)国家人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规定,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全省人防专用设备生产、销售、使用以及人防检测机构执(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陕西人防行业存在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市场无序竞争加剧,假冒伪劣产品抬头等矛盾问题。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人防防护设备和检测市场秩序,切实纠正和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有效推动全省人防设备产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稳步推进陕西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监管对象、时间及方式

(一)监管对象

1、录入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人防防护、防化及新型材料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下简称人防设备)。

2、通过国家人公室认定的人防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二)监管时间

长期

(三)监管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实地抽查以及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

四、监管内容

(一) (从)业资质

1、人防设备是否已录入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人员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防企业是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岗位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等。

2、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是否向省人防进行告知性备案

 (二)(从)能力

1、人防设备产品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生产;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操作规程安装设备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防护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等相关要求检测防护设备,并出具人防检测报告。

(三)(从)业行为

人防企业防护检测机构:是否遵守有关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报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信息;是否公平公正竞争、合法守信经营;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业务;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违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或防护设备检测合同;是否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要求归档相关资料等。

五、责任分工

(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专业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省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二)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和防护设备检测管理工作。市、县(区)两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监管措施

(一)对依法依规守法经营的人防企业和防护检测机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的规定,对其(从)业资质依法进行核实,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人防企业和防护检测机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对其涉嫌违法的违规经营活动,进行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地调查核实取证,并对全过程进行纪录及资料留存备查。

(二)对依法依规守法经营的人防企业和防护检测机构,发现和分析其在执(从)业资质、产品质量和执(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书面上报国家人防办;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人防企业和防护检测机构,将调查核实取证其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相关事实以及印证资料,书面上报国家人防办并提出拟办意见。

(三)对跨省域入陕承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未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报请国家人防办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站公示。

(四)对流入陕西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并用于实体工程的,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实名投诉和匿名举报。一经查实企业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报请国家人防办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站公示。

(五)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人防设备的;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的;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警告、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报请国家人防办,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不担当,造成后果的;或者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国防建设的,予以追责。

(七)对因上述情况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一经发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