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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人防部门 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2   点击量:16216    作者:法宣处   分享到:

陕人防发〔202194

 

设区市人防办、韩城市人防办杨凌示范区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省委全面依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陕法办发〔202012号),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按照省委全面依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7-9月全省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情况通报》(陕法办发〔202141号)要求和省人防办领导批示指示,现就加强和改进全省人防部门行政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省委全面依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陕法办发〔202012号)施行以来,全省各级人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如延安市人防办行政应诉能力不强,行政负责人未出庭情况等问题依然存在。全省各级人防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依法应诉。各级人防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陕法办发〔202012号要求,带头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按照《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积极配合各级人防部门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规范答辩。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履行裁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提高能力。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各级人防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好行政行为相对人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积极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或避免通过司法算途径解决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各级人防部门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接到起诉状、案件审理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防部门。

、强化监督。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公开通报相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人防办于2021年12月25日,将本市行政应诉工作有关情况传真报省人防办法宣处。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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