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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12   点击量:4735    作者:法宣处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省人防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且具体措施或补充意见涉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简单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补充意见的,或者虽然提出具体措施或补充意见,但不涉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的不再制定。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科学、完整,内容合法、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设定证明事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定有效期: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实施”字样的,实施的上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规定相应的有效期;实施的上位依据未规定有效期的,不规定有效期,但是应当规定施行日期;

(四)规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时间,规定有效期。

应当规定但是未规定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因保障国家安全、战备需要、重大公共利益、紧急情况等特殊需要的,生效日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算。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生效后需要同时废止的文件。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除外。

第十一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应当包括: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制定申报、合法性审核、征求意见、审议决定、发布实施、备案审查、实施后评估、延期和清理。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计划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充分调查,细致研究论证,做出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 听取意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若有需要,专项听取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意见。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进行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四条 制定申报。制定部门按要求完成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阶段工作,编写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听取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说明,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等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应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后,向办行政办公会报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办法宣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制定部门向法宣处提交下列审核材料:

(一)审议通过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办公会纪要;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宣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出具合法性审核结论,不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退回制定部门。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办行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同时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在陕西人防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发布文件草案以及起草说明,重大事项可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发布文件草案以及起草说明。

1.主要规范行业管理事项,且行业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范围较为明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充分听取管理对象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座谈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对象的意见。

2.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和评定等事项的,应当征求同级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机构的意见。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站上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拟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将座谈会的会议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的公文、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反馈意见、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留存。

(五)经办行政办公会同意,以下情形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不受征求意见时间限制:

1.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防安全的;

2.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救援的;

  3.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4.为执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国家人防办、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根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时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补充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议决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制定部门提请办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提请办行政办公会审议前,制定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报送法宣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宣处出具审核建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报请办行政办公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集体审议时,制定部门报请材料包括:

1.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2.审议通过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办公会纪要;

2.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3.起草说明;

4.合法性审核意见;

5.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请审议,参与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审议工作。

第十八条 发布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办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法宣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在陕西人防网站发布对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的文件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用“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格式明确生效日期,不得采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等表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然失效。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做好发布施行时机评估。在文件公布后应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

第十九条 备案审查。法宣处负责我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工作,应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制定部门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向法宣处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2份(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

3.起草说明1份;

4.合法性审核意见1份。

(二)法宣处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主管机构对我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省人防办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四)备案主管机构向省人防办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纠错意见书,制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向法宣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实施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由制定部门组织。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延期的重要参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修订、废止和延期。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和评估结果修订或者废止。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可以延长有效期。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制定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向办行政办公会议提出修订、废止和延期申请。办行政办公会议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修订、废止和延期的,应当按照制定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作出修订、废止和延期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和延期,均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和延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备案。

(二)修订、废止和延期一般程序

1.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2.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部门提请,经法宣处审核、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公开发布废止。有必要时可履行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

3.有效期届满不作修订拟继续实施,延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提请,法宣处合法性审核、行政办公会审议,并在有效期届满5日前公开发布。

(三)修订简易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由制定部门提请,法宣处合法性审核、行政办公会审议后,并在有效期届满5日前公开发布。

(四)审议简易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提供如下材料:

(1)该规范性文件简易修改的请示;

(2)新规范性文件文本;

(3)原规范性文件文本;

(4)简易修改的说明。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延期重新发布的,应当于公开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备案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备案报告1份;

(2)新规范性文件2份(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

(3)原规范性文件文本1份;

(4)简易修改、续期说明1份。

(5)合法性审核意见1份。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行动态管理的同时,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由法宣处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第二十三条 接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省人防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研究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部门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四条 每半年对制定部门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遵循“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应当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联合制定的,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联合制定部门配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2日颁布的《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人防发〔2020〕62号)同时废止。